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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须知

 乘坐国内航班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规定

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

(2)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对乘坐国内航班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过期、损坏或者因故不能出示的中国境内公民,可凭下列证件或者证明乘机:

        A. 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的《临时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B. 旅客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C.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签发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有效期内的制式《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或电子版民航临时乘机证明。

2.军、警人员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

3.港、澳、台地区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外籍人员

(1)外籍人员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居留许可证;旅行证。

(2)乘坐国内航班的境外旅客(包括外籍旅客,港、澳、台旅客)因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办理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延期不能出示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注明有效期的《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乘机。

5.民航局规定的其它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6.办理乘机手续期间使用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应保持一致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制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 上述物品的仿真制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 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警)用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 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二、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一)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 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4.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托运行李,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2.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边防检查须知

边防检查须知

如需了解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最新出入境政策请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网站(www.nia.gov.cn)或关注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出入境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电话:028-12367。


乘机时间须知

目前,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的国内乘机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航班计划起飞前45分钟 (注: GTC交通中心的J、K值机区和天府空港云享、悦享酒店的M值机区乘机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航班计划起飞前60分钟);国际/港澳台航班办理值机手续截至时间建议咨询航空承运单位。

温馨提示

为营造安静舒适的乘机环境,天府机场仅在航班对应的登机口播放广播通知。为避免错过重要信息,请您提前到达所乘航班登机口休息等候,并留意广播通知。

海关须知

海关申报物品及携带禁运物品须知

一、海关申报物品:

(一)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收检疫: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7.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二)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三)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二、海关携带禁运物品规定:

(一)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46号令)规定,下列物品禁止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6.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禁止进境: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禁止出境: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限制进境: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下列物品限制出境: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1.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2.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8)新鲜水果、蔬菜。

(9)烟叶(不含烟丝)。

(10)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11)有机栽培介质。

3.其他类

(12)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13)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14)土壤。

(15)转基因生物材料。

(16)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三、海关离境退税规定:

(一)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1.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的;

2.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

3.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和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准。

(七)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官网查询详细信息。


机票相关

航空公司机票相关知识 

购票柜台、值机柜台开放时间:各航空公司对购票柜台、值机柜台的开放时间有不同的灵活调整规定,请您拨打航空公司热线电话咨询。

机票退改签相关规定:各航空公司对退票、改签有不同限制规定,请您拨打航空公司热线电话咨询,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退票、改签手续。

口岸签证须知

口岸签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证明材料的外国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组织邀请的外国旅游团可以办理口岸签证;

2. 外籍高层次人才,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申请口岸签证。

二、申请途径: 

1. 个人申请口岸签证,由本人抵达口岸时向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2. 旅游团申请口岸签证,由组织邀请的旅行社向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3. 邀请单位(个人)可以在外国人抵达口岸前代外国人向本地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4. 代外国人向非本地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可以通过本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转交。

三、办证地点:1号航站楼国际到达。

值机区分布